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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策律所针对每一件案件,均配备2-3名资深专业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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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英策律师事务所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律所地处呼和浩特市中央商务区( CBD )的金隅环球金融中心。律所设立人、主任闫杰慧律师有二十多年丰富律师从业经验,拥有证券行业从业资格、上海证交所独立董事资格,此外还是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EMBA )、经济师、 A 股上市企业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所专注于重大商事案件代理、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代理、职务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咨询与辩护、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和合规审查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律所以“信仰、情怀、专业、用心”为执业理念,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使命,以为律师和团队营造一个持续学习用心工作、和谐互助、共赢共治、规范有序的事业发展平台为愿景,倡导工匠精神、团队作战、开放办所。
群英毕至,策力同行。
公司融资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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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投资的大潮中,人们往往聚焦于商业模式、市场前景与融资规模,却常常忽视了一个最为基础却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如何真正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蕴含着复杂的法律风险与现实挑战,更是诸多创业纠纷的根源所在。
公司设立不规范、股权代持频繁、章程与股东名册记载冲突、“名股实债”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股东身份认定成为公司纠纷的高发地带。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名册记载、股权转让等纠纷,无不围绕“谁是股东”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股东,不仅是股份的持有者,更是公司的“东家”。法律上,股东是股权的权利主体,与公司形成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股东,意味着您正式成为公司的成员,享有相应权利,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取得股东身份仅是第一步,真正被公司“接纳”才是关键。法律上,股东身份的确认需通过以下五个层面的体现:
理想状态下,上述五方面信息应保持一致。然而现实中,公司治理不规范常导致信息冲突,使股东陷入身份确认的诉讼拉锯战。
商业实践中,股东能否顺利“融入”,往往取决于其与其他股东、管理层之间的信任关系。即便法律手续齐备,若未获得经营团队实质接纳,股东仍可能被边缘化。
投资创业,成为股东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它不仅关乎法律身份的确认,更决定了能否真正融入公司并实现投资价值。切勿认为“出资即股东”,唯有完成法律程序并获得公司实质接纳,才能安心享有股东权益。
创业之初即重视股东身份问题,建立清晰、规范的法律关系,将为您的创业之路奠定坚实基础。如不熟悉具体流程或遭遇股权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概念 | 核心特征 |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 |
国有企业(广义) | 国家出资设立,包含所有制属性为“国有”的企业 | 国有企业包含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广义上的全部国有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国家单独出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 是(核心类型)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50%)、相对控股(<50%但有重大影响)或100%控股 | 是(新增核心类型) |
国有全资公司 | 两个及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共同出资 | 是(归为100%控股的控股公司) |
国有参股公司 | 国有股权<50%且无实际控制力 | 否(不受公司法第七章规制) |
国有控制公司 | 通过协议、一致行动等非股权方式实际控制 | 实务中参照适用 |
公司实务 —— 公司类型怎么选?一文读懂《公司法》下公司的分类与特点
在我国,公司类型由《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我国公司分类体系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本文梳理实务中最关键的六大分类,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特点,有助于创业者和投资者做出更合适的法律与商业决策。
一、基础款:有限公司vs股份公司 这是最核心的分类,关键看“封闭性”和“规模需求”:
有限公司:股东1-50人,像“小团体创业”,股权转让要跟其他股东商量,治理灵活。适合90%的中小微企业,比如街边门店、初创科技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风险可控。
股份公司:可由1-200人发起设立,资本拆成等额股份,像“开放平台”,股份能公开转让。适合想融资、未来计划上市的中大型企业,比如互联网大厂、制造业龙头。注意:别以为“大公司都得是股份公司”——很多巨型国企其实是有限公司,反而控股着上市公司;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规则越来越像,差异在缩小。
二、特殊款:一人公司。顾名思义,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比如个人创业想自己说了算的情况。
优点:不用开股东会,股东书面决定就行,决策效率拉满;
致命风险:股东必须自己能证明“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是分开的”,不然公司欠债,股东要连带还钱(无限责任!)。
实务建议:没特殊需求别轻易选!真要设立,务必做好独立财务账册,资金往来别混同,所有决策留书面记录。另外,夫妻公司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应属于一人公司,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一旦公司欠债,债权人容易主张“夫妻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要求夫妻连带还债,但此时应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而不应由夫妻股东进行证明;
三、公众款:上市公司vs新三板挂牌公司。这两类都算“公众公司”,但门槛和监管天差地别:
上市公司:股票在沪深京交易所交易,监管最严,要定期披露财务、重大决策,股东能有几百万个,适合成熟大企业融资;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门槛比上市低,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但投资者有门槛(个人需100-200万资产),流动性差。
四、扩张款:母子公司、总分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做大后扩张,选对这个很关键,核心看“要不要风险隔离”:
子公司:独立法人,像“成年子女”,自己承担责任。适合跨地域、跨行业扩张,比如总公司在上海,在广州开子公司做华南业务,子公司欠债跟总公司没关系,风险隔离效果好;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像“总公司的胳膊腿”,所有责任由总公司兜底。适合银行、保险等需要统一品牌信用的行业,比如某银行在北京的分行,出了问题由总行负责。
集团公司:公司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扩展趋势,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自身不是公司法人,而是一种由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形成的经济联合体。既有法律规范及司法适用中对公司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关系的特别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体系上。
五、涉外款:外国公司vs离岸公司(做跨境业务才用)
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具有促进技术转移与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刺激市场竞争的价值(如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一家外国公司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从事经营活动,可选择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三种模式选择。前两类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而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相比之下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及程序较为简便,加之外国公司容易操作、便于实现经营意图等优点,设立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经营、投资形式。
离岸公司:指在境外注册成立,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在注册地展开的公司。因其契合了投资者的税收筹划、保护隐私和资产、便于跨境投资等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备受欢迎,如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当然,离岸公司也经常被用于欺诈、逃税等非法目的。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组织加强了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和合规要求。在我国,投资者欲设立离岸公司需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还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总结:创业公司选类型,直接对号入座!普通中小微企业:选有限公司,简单灵活风险低;计划融资上市:选股份公司,尽早规范治理;如无特别必要,设立、运营一家一人公司要谨慎,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集团化扩张:用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架构,隔离不同业务风险;跨境业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岸公司或外国公司模式。
最后提醒:公司类型不是“终身制”,后续仍可通过股权重组、形式变更等方式转换。建议设立前多咨询专业人士,一步到位更省心。
公司实务 —— 公司是什么,为什么选择公司作为创业组织
创业路上的第一道关键选择题,往往是 “选对商事组织”。是单枪匹马做个体工商户、合伙打拼设合伙企业,还是注册一家公司?数据给出了明确答案: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数量已超 5000 万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公司为何能成为创业者的首选?这背后藏着法律制度的精妙设计与商业实践的必然逻辑。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通过228处条文的新增与修改,进一步夯实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根基,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更适配高质量发展需求。
一、公司的法律本质:不止是“做生意的组织”
《公司法》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这个定义看似简单,却蕴含着现代商业制度的核心密码:
法人独立人格:永续经营的法律基础:公司一旦成立,便成为法律上的“独立个体”,能以自身名义签合同、打官司、持有财产,不依附于股东的个人身份而存续。即便股东离职、变故,公司仍可永续经营,这是个体工商户、普通合伙难以企及的核心优势。
“三位一体”的核心保障:风险与权益的精准界定:独立人格的背后,是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三重支撑。股东出资后,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而股东仅需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这正是哥大校长巴特耐所言“意义远超蒸汽机”的制度发明。
法定性与规范性:降低信任成本的制度优势:公司的类型、治理结构、设立注销程序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标准化”设计大幅降低了交易对手的信任成本,让企业运营有章可循、合作有据可依。
从历史维度看,公司制度是中国自清末《钦定大清商律》起引入的“伟大舶来品”。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颁布,终结了长达 40余年无现代公司的历史,为市场经济筑牢了制度根基。二、选择公司的核心逻辑:为什么它是创业首选
在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多种商事组织中,公司能脱颖而出,关键在于它精准匹配了创业的核心需求:
创业本就充满不确定性,股东有限责任恰似给投资者穿上了“防弹衣”。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即便公司破产,股东也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除非触发法人格否认制度)。这种风险隔离机制,让创业者敢于放手投入、大胆创新,成为激发投资热情的核心动因。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严格分离,是法律明确的核心规则。股东出资一旦投入公司,便不再属于个人—— 股东的债权人不能执行公司财产,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追索股东的个人资产。这一设计能有效避免创业失败牵连家庭财富,让创业者 “输得起、能翻身”。
创业初期靠自有资金,发展阶段则离不开外部融资,而公司天然具备融资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能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上市公司更可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大规模资本;同时,公司股份可依法转让,投资者能灵活退出,让资本愿意流入、敢于流转,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持续动力。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股东出钱、职业经理人出力,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分权制衡实现科学决策。这种结构既能吸纳专业管理人才,又能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绑定核心员工,完美解决了个体工商户 “势单力薄”、普通合伙 “决策难统一” 的痛点。正如新修订《公司法》所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
三、新修订《公司法》:为现代企业制度注入新动能
如果说传统公司制度搭建了创业的“基本框架”,新修订《公司法》则通过多维度制度创新,让现代企业制度更趋完善、更具活力,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作为创业组织的核心优势。其核心赋能体现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上限、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强化资本充实责任以夯实产权根基;推行差异化治理架构,允许中小企业简化运营流程、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兼顾治理效能与运营成本;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完善权益救济与股权回购机制,细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并保障职工权益,实现权责精准匹配;同时优化公司设立与注销流程,拓宽股权、债权作价出资渠道,将可转债发行主体扩大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从曹德旺创办福耀玻璃,到任正非带领华为走向世界,无数成功企业的起点都是一家小小的公司。选择公司作为创业组织,不仅是选择了一种法律形态,更是选择了一套成熟的风险控制机制、融资机制和治理机制。对于创业者而言,公司制度既解决了“安全创业”的底线问题,又满足了 “做大做强”的发展需求,而新修订《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让这条创业之路走得更稳、更宽。当然,选择何种商事组织需结合自身情况 ——solo 创业可先从个体工商户起步,短期项目可考虑合伙企业,但如果目标是打造长期经营、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公司无疑是最适配的选择。
创业之路,选对组织形式就成功了一半。依托公司制度的优势,在新《公司法》的框架内规范运营,善用资本工具、优化治理结构,才能让创业梦想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英策律所作为专注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卓越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恰逢新修订《公司法》全面施行、相关司法解释即将颁布,公司治理与合规运营迎来全新法治环境。为帮助创业者、企业家精准把握制度红利、规避法律风险,本公众号特开设「策论——公司实务专栏」,每周一更,聚焦股权设计、治理结构、投融资合规等核心议题,拆解实务难题、解读制度要点,敬请持续关注!
自己昏昏,如何能使人昭昭
对于律师而言,把事情讲清楚是最基础的基本功,也是最见功夫的基本功。对于所接受委托的事项,首要的不在于法律的应用、解决方案的提供,而在于根据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对事情进行基本梳理,并能够清晰、精准地把事情表达出来,让与此事项相关的主体都看明白、听清楚,这才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看清事情的真相和本来面目不容易,把自认为看清楚的事情、自认为的真相清晰表达出来,让人们听明白,事实上同样不容易,甚至更难。“对牛弹琴” 并非牛的问题,而是弹琴人的问题。而那些能精准传递信息、引发共鸣的表达,往往都离不开 “讲清楚” 的功底 —— 火爆出圈的德云社相声,无论是郭德纲、于谦还是其他相声演员,乃至同样爆火的脱口秀,之所以能逗乐观众、收获大量粉丝,固然有段子优质、包袱密集等诸多因素,但表达清楚是其核心基本功。这些相声段子往往是一个接一个的故事、笑话,有的改编自真实事件,更多是虚构的,但不论真实故事还是虚构情节,之所以能逗乐观众,首要在于他们能用形象生动、包袱密集的语言让观众听明白,而非啰里啰嗦、跌三倒四,让人听得云里雾里。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能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场景,把深奥的相对论讲给没有物理基础的人听;牛顿用苹果从树上掉落的现象,把万有引力讲明白—— 这些都是看清真相后,能把事情讲清楚的典范。再如诗词歌赋、小说散文等传世经典,之所以能流传至今,不仅在于其有思想、能引发人们共鸣,首要的同样是表达清晰。所以,能讲清楚事情,看似简单,实则不易,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深厚的功夫。
思辨能力是人们发现问题、看清真相的重要能力之一。思辨有模式、有方法,其核心同样依托语言—— 所谓 “语言即思维,思维即逻辑”。一定意义上,语言即表达:哪怕没说出来,只是思考、只是琢磨,同样离不开语言。很难有想明白事情却表达不清楚的情况。所谓 “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却说不出来”,别人一说,自己一拍大腿:“我也是这么想的”,本质上还是没把事情想透彻。因此,清晰、精准表达事情的前提,是想明白事情、看清事情的真相。
即便自认看清了事情的真相,如何表达清楚也有方法可循。我认为首要的是聚焦,要有边界感。就如拍照,任何一张照片都要有一个核心突出的焦点,否则就是失败的。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情是孤立的,但遇到问题、陈述事实时,若担心挂一漏万便想着面面俱到,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正所谓“一码归一码”,不要东拉西扯,只聚焦一件事,越聚焦,才越有可能说得清楚。
就像新闻讲究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一样,从法律视角看,聚焦与边界感的核心也离不开主体、时间、地点、事件这四要素。我们以民事合同为例,合同的核心原则是相对性,一般不得随意突破—— 即合同仅对签订主体有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主体无约束力,若需突破这一边界,需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主体,就确定了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由此也划定了事情的边界,不得突破合同签订主体的范围;其次,合同约定事项的边界,也需明确时间、地点与事件经过的范围。再者,要抓住事情的主干,聚焦核心问题、关键情节乃至矛盾焦点,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是语言表述:每个人的语言风格虽有不同,但清晰、准确表达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而要做到表达到位,前提是认知到位 —— 这就需要多读书、多学习,积累足够的知识储备。当然,正所谓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不可长久,正如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站得高才能看得清、看得远。在聚焦的同时,也需具备全局观与整体思维,否则难免会出现 “盲人摸象”“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等情况。
讲清楚事情确实没有那么简单。其实,把事情讲清楚不仅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功。一些纠纷的产生,往往是没有把事情讲清楚造成的。